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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洞察

哈萨克斯坦新矿产资源利用法简介

2017年12月27日,期待已久的《哈萨克斯坦矿产和矿产资源利用法典》(第125-VI ZRK)(下称“法典”)正式通过,并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除部分例外内容,法典将于发布后的6个月后生效,即2018年6月29日。法典将取代现行的《哈萨克斯坦矿产和矿产资源利用法典》(2010年6月24日生效,并随后修订,下称“资源矿法”)。根据法典中过渡性条款,资源矿法的特定条例将继续有效。

法典是一部完善的立法,纳入了许多新条款及规定。鉴于法典中部分条款具有追溯效力,其不仅将影响到计划投资哈萨克斯坦自然资源领域的投资方,也会对基于现有合同/许可证的现有矿业投资人带来影响。

不同于现有的资源矿法,法典并未将所有种类的矿产资源的利用规制在一个法律体系下,而是针对不同种类的矿产资源设立了不同的规制体制,即,对于以下矿产资源有不同的体系:

  • 碳氢化合物提取物;
  • 硬矿物;
  • 铀矿;以及
  • 常见矿物。

根据法典,某些权利,尤其是硬矿物的勘探和开采需要获得许可证,并非矿产资源利用合同。碳氢化合物提取物的勘探和开采以及铀矿开采将继续受限于资源利用者同主管部门之间签订的矿产资源利用合同。

国家对于矿产资源利用权转让的优先权的豁免,法典仍保留了需主管部门的同意的要求,但做出了进一步改变和说明。其中包括(1)需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形,(2)何种标的“受限于矿产资源利用权”以及“战略用地”的构成;(3)国家优先权及主管部门同意的豁免情形。与现行法律相比,法典也延长了同意的有效期限,即从6个月延长至1年。同样,就交易完成通知主管部门的时间也从5日延长至1个月(该交易是关于“矿产资源利用权标的”的转让)。

虽然法典适用于其生效后的矿产资源利用权,但部分条款就现有合同仍具有追溯效力。该类条款包括:(1)增加/减少矿产资源地块的条件和程序;(2)碳氢化合物土地地块的保护以及技术设备的清理;(3)向国内市场供应碳氢化合物的义务;(4)针对铀矿开采商:就员工培训、科学研究的资助、开采期间就该区域社会及经济发展的资助,以及报告要求的规定(包括根据最新要求报告矿物储备,《勘探结果、矿产资源以及矿产储备的公开报告法典》,即the Kazakhstan Code for the Public Reporting of Exploration Results, Mineral Resources and. Mineral Reserves);及(5)针对硬矿物开采商:勘探程序要求以及矿产资源利用运营实体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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